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溧阳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投诉处理程序:

一、受理范围

1、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;

2、旅游经营者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,给旅游者造成经济损失的;

3、旅游经营者欺诈旅游者,损害其利益的;

4、旅游经营者责任致使旅游者人身、财产遭损失的;

5、旅游企业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付费用损失的;

6、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。

二、受理条件

1、投诉者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;

2、有明确的被投诉者、具体的投诉请求、事实和理由的;

3、属于投诉受理范围;

4、提交符合规定的书面投诉书。投诉书应具备以下内容:

(1)投诉者姓名、性别、国籍、通讯地址、邮政编码、联系电话;

(2)被投诉者的名称或姓名、所在地;

(3)投诉的请求、理由和相关事实;

(4)证据(旅游合同、团队运行计划表、参团交费发票等)。

三、处理程序

1、登记

接受投诉并进行初审,填写《旅游投诉受理登记表》;

2、领导审批

在两个工作日内报领导审批,领导提出审批意见(受理、不予受理、移送处理等);

3、处理

在收到领导审批意见后,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:

(1)根据领导审批意见作受理的,承办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投诉者转达受理通知;向被投诉者送达受理通知及投诉书副本;

(2)按管辖权限需上级旅游监督部门受理的,填写《旅游投诉移送函》请求处理;

(3)非属旅游管理部门管辖的,以《移送函》将投诉材料登记移送有关部门处理;

(4)不予受理的案件,应向投诉者送达《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》。

4、结案

(1)调解结案

能够调解的投诉案件,应在查明事实、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,促使投诉者与被投诉者相互谅解,自愿达成协议。

(2)裁定结案

调解不成的案件,在调查核实、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的基础上,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分别作出以下处理:

A、属于被投诉者的过错,应责令被投诉者向投诉者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;

B、属于投诉者和被投诉者的共同过错,应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(3)撤消立案

属于投诉者自身过错或不可抗力因素的,以及双方自愿协商解决后写出书面撤诉申请的,应撤消立案。

5、归档

投诉案件审理终结,承办人应填写《旅游投诉结案报告书》,交领导审核。最后做好结案登记、归入档案。

四、时效

1、受理时效

(1)适用保证金赔偿的案件投诉时效为90天;

(2)其他案件的投诉时效为60天。

2、处理时限

(1)适用保证金赔偿的案件从受理之日起90天内审理终结,特殊原因经上级质监所批准可延长审理30天;

(2)其他案件从受理之日起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。